为现有韩国公司提供高管变更、经营目的修订、非营利法人登记变更、解散清算及电子申请支持。
每一项公司变更都及时准确地完成登记多数公司登记的失误其实与申请本身无关——而是错过了2周的期限、误以为例行事项无需登记,或对会议记录公证要求理解有误。本指南梳理了公司设立后最常遇到的变更事项。
在登记层面可以——登记官只审查地址是否正确记载,并无权核实底层的租赁关系,因此新设公司可以登记在既有公司的办公场所,或多家公司共用同一空间。真正的复杂之处出现在税务局,而非登记所:既有公司与新公司各自与房东单独签约最为清晰;既有公司与新公司之间的转租则需要房东的书面同意,并会招致税务局更严格的审查;若两家公司经营同一行业(或有共同代表人),税务局可能专门调查双方交易是否真实(例如关联方之间开具的税务发票)。请务必取得房东的书面同意,在租约中明确划分楼层面积,并在申请前确认当地税务局的具体材料要求。
《公证法》第66条之2要求随登记申请提交的会议记录须经公证,但以下情形除外:
另有两项实务上的豁免:资本额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若采用全体股东一致的书面决议,依《公证法》根本不构成"会议记录",因此无论涉及何种事项均无需公证。此外,若某项决议内容完全不涉及需要登记的事项,无论如何都没有需要公证的对象。
需要公证时,须携带:(1)两份会议记录原件——一份留存于公证处,一份用于登记申请;(2)由每一被委托方(公司、高管、股东)加盖印鉴的委托书;(3)由亲自到场公证处的人员手写的陈述书(公证处备有自己的模板);(4)代表理事出具的确认书(同样为模板格式);(5)分别在最近3个月内核发的一份公司印鉴证明及一份个人印鉴证明;(6)包含已注销事项的法人登记誊本(仅"供查阅"打印件不被接受);(7)若公证人对决议程序存有疑问,须提供股东大会通知书;(8)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需要,董事会会议记录则不需要;(9)与原件核对一致、加盖公司印章并逐页加盖骑缝章的章程副本;(10)代理人的身份证(须本人到场)及印章(签名可替代印章)。公证费约为3万韩元——若需退回两份原件,须准备共四份原件,费用也需支付两次。
默认规则为每股一票,遵循股东平等原则——但若干情形会限制或取消表决权:
董事、代表理事或监事的任何变更——任期届满、辞任、解任、新任命,或连任(중임)——均须在事件发生后2周内向公司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所办理登记。逾期存在依《商法》第635条被处罚金的风险,实际案例中数十万韩元的罚款并不罕见。
最常见的误解是:将同一人连任同一职位(중임)仍须办理登记申请——许多公司误以为职位无变化就无需申请。董事及监事任期默认最长3年(章程另有规定则从其规定),届满时公司须选择连任(중임——仍须登记)或另选新人(须同时登记原任者的卸任及新任者的就任)。
代表理事变更同样适用2周期限及处罚风险。选任路径取决于公司结构: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再由董事会从中选出代表理事——但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公司无董事会,此时由股东大会直接选举代表理事。所需文件通常包括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记录(默认须公证,可适用上述豁免情形)、公司印鉴证明及印鉴、章程、股东名册、法人登记誊本、新任代表理事的就任承诺书、个人印鉴证明,以及居民登记摘要或其他地址证明文件。
公司只能经营其章程中实际列明的业务——拓展新业务线(我们曾处理过从国内旅行社业务、到住宅物业管理、再到吸引境外医疗患者等各类新增事项)须先修订章程并登记目的变更,此后才能提交相关的营业登记、许可或牌照申请。该特别决议所需的法定人数与任何章程修订相同——出席股东三分之二以上且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上——登记本身须在该决议后2周内提交。
拟定经营目的条款的写法很重要:最常见的驳回原因是内容过于笼统(一句空泛的"制造业"会引发以缺乏具体性为由的补正命令),而非写得足够具体以让普通读者识别实际行业("家庭用品批发零售"而非仅仅"批发零售")。韩国标准产业分类可作为参考,细分类或更细层级较为有用,但它只是登记官的便利工具,而非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要求——真正的法定标准仅有三项:营利性质(《商法》第169条)、合法性及明确性。公司通常列出10—20项经营目的,末尾加一条"及其他附随业务"的兜底条款是允许的——但不能追溯覆盖从未列明的业务线。
解散是公司法人人格实际终结的第一步——通常由股东决议触发(现实案例中约占98%),此外还包括章程自身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解散事由、合并、破产、法院命令,或株式회사转换为유한회사(《商法》第517条、第520条)。未能取得预期签证(例如D-8)的外商投资企业有时会专门为收回已投入资本而解散。由于解散须经完整的清算核算,与税务师/会计师协同并配合登记申请至关重要——清偿债务后剩余资产分配给股东,若债务超过资产则须改为正式的法人破产程序。
解散决议须为特别决议(出席股东三分之二、已发行股份总数三分之一)以及由主席签署的会议记录——资本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采用全体一致书面决议时,同样适用上述会议记录公证豁免。随后须选任清算人(由章程或解散决议本身选任)——默认由代表理事担任清算人,除非股东另行选任他人,若选任多名清算人,可指定其中一人为代表清算人。解散及清算人登记须在解散事件发生后2周内,向公司主事务所所在地登记所提交,须载明解散的事由及日期,以及清算人(或诸清算人)的姓名、居民登记号码及地址。
清算人的首要任务是在报纸上刊登两次债权人公告,邀请债权人申报债权——各报纸价格差异较大(较便宜的选项约为15万—20万韩元以上),且所选报纸须与章程中已登记的公告方式一致;若该方式目前成本过高,部分公司会先修订章程中的公告方式,再进行解散程序。
向税务局申报歇业并非流程终点——依《商法》第520条及以下规定,一家公司须完成正式清算程序才算真正消灭:解散登记 → 清算程序 → 清算终结登记(청산종결등기)。跳过最后一步是我们在已"解散"公司中最常见到的疏漏。
清算人剩余的工作——收取债权、清偿债务、分配剩余资产,以及确认税务申报及任何欠税已结清——须先行完成,随后由闭会股东大会批准清算完成,形成清算终结会议记录。此处常被混淆的一份文件是결산보고서(结算报告书),依《商法》第540条规定要求:与常规会计年度财务报表不同,其日期须以清算实际完成之日为准(而非会计年度末),其目的是记录公司剩余资产如何处置,而非报告经营业绩。清算终结登记本身须在完成决议后2周内提交,附登记申请书、附有结算报告书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清算人印鉴证明,以及登记许可税缴纳证明。
当公司欠股东或第三人款项时——最常见的情形是代表理事个人暂时垫付给公司的款项(가수금)——该债务可直接以抵销方式转换为新股,无需实际现金支付。这与债转股(출자전환)不同——后者通常是已陷入财务困境公司使用的重组工具,被视为实物出资,需经法院批准;而针对任何已确定、已到期、无争议的金钱债权(不限于董事垫款)进行的单纯抵销,自2011年《商法》修正案将其确立为普通抵销程序(而非实物出资)以来,无需法院批准即可办理。
具体流程:确认该债权金额确定、已到期且无争议(有争议或附条件的债权无法抵销);若公司设有董事会,依第416条通过董事会决议(须载明新股数量、类别、发行价格、缴款到期日及抵销方式);若无董事会则通过股东决议(资本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可采用全体一致书面决议);就相关债权提供证明文件(董事垫款须附借款协议,转让价款须附营业转让协议),并附会计师盖章的辅助账簿;公司须正式就该抵销出具同意书(抵销申请书/声明书)。决议记录中应简单注明"因抵销而未指定缴款银行",以替代通常的银行存款记载。
多数登记事项——设立、高管变更、主事务所迁址、目的变更、名称变更及分公司设立/关闭——现均可全程通过大法院互联网登记所在线办理,无需亲赴实体登记所。设立所需两项凭证:电子证明书(전자증명서),可替代加盖公司印章(须先携带加盖公司印章的申请书前往任一登记所办理一次,取得16位密码用于在线完成登记),以及用于验证代表人身份的OTP设备,可替代个人印章(约1.8万韩元可购买实体设备,或使用移动应用OTP)。二者均在互联网登记所网站上登记为电子申请用户后,实际益处包括:无需前往偏远登记所(对首尔以外公司或无法亲自到场的代表人尤为有用)、申请表自动填写,以及比纸本申请更快的处理速度。
非营利法人(사단법인)的登记变更所走的路径与营利公司真正不同——混淆哪些变更需要事先获得许可、哪些只是事后通知,是这一流程出错最常见的原因。高管变更完全不受主管机关(주무관청)许可的约束——它只是一项事后通知事项,通常须在变更后约1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与目的变更则恰恰相反——两者都须先修订章程,而修订章程须在登记申请提交之前先取得主管机关的许可。
目的变更的顺序为:①总会特别决议,②主管机关许可,③确定章程修订内容,④办理变更登记。非营利法人的目的变更会受到营利公司完全不会遇到的一种特殊审查——主管机关会主动审查修订后的目的是否仍然真正体现公益性与非营利性质。我们曾遇到一起真实案例:一句看似无害的"增进会员权益、促进联谊",被主管机关认定为过于强调自身利益、带有营利色彩,不符合非营利法人的宗旨表述——这种在营利公司的经营目的条款中完全不会引起任何疑问的措辞,却足以让非营利法人的许可申请受挫。
当名称、目的及高管变更须合并为一次申请办理时(法人品牌重塑或使命更新时常见),高管变更部分仍然只需事后通知,但它自身也有常见的补正节点:选任决议程序是否合法、任期起算日计算是否有误、就任承诺书是否缺失,以及印鉴相关文件是否齐备。
每一次非营利法人变更登记申请中反复出现的补正(보정)触发点:主管机关许可日期与登记申请书所载登记原因日期不一致;章程修订的实际内容与登记申请所载内容不符;总会会议记录格式存在瑕疵;以及高管任期起算日计算错误。从章程修订→许可→登记,全程保持内容前后一致,是预防这些补正的关键。
还有一项非营利法人特有的实务陷阱:修订章程的总会决议须达到法定表决权人法定人数(通常为三分之二以上),无法出席的会员须提交出席委托书——若该委托书须加盖会员的登记印鉴,地址填写有误或印鉴印文模糊不清,是导致整个流程停摆、须重新向会员收集文件最常见的原因之一。非营利法人登记还有一般公司没有的管辖特殊之处:首尔并非单一的非营利法人登记管辖区——而是划分为多个辖区(例如西部、东部、中央等)——因此,即便是无需修订章程的主事务所迁址,也可能因新地址具体落在哪个辖区而需要另行办理跨辖区迁移登记。
一个常见误解:拥有고유번호증(固有编号证)(一种为税务目的核发的记录用识别编号)常被误认为已具有非营利法人的合法身份。事实并非如此——고유번호증是税务行政识别号,而《民法》下真正的非营利法人是一个独立法律主体,能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及持有财产,只有经主管机关(주무관청)许可后再于主事务所所在地办理登记,才能成立。
第一个分岔点是社团法人(사단법인)与财团法人(재단법인)之分——社团法人是围绕共同目的组织起来的人的集合体(成员、大会、高管、会费、表决程序最为关键),而财团法人是围绕某一目的组织起来的捐赠财产(捐赠资产、董事会及资金使用方式最为关键)。在初期就选错这一分类,会使后续从起草章程到与主管机关协商的全部工作陷入被动。
非营利身份并不意味着该组织不能产生任何收入——真正的限制在于利润不得分配给成员。非营利组织可以开展教育项目、出版、研究服务或收费活动并获得真实收入,只要该收入被再投入组织既定的非营利目的,而非作为分红发放——章程应清楚区分主要的非营利目的与任何创收活动,因为这方面的含糊之处常常引起主管机关审查时的质疑。哪个政府部门实际担任主管机关,会显著影响审批的难易程度,值得在起草章程前而非之后先行确认。
每一项公司变更都及时准确地完成登记
Get in touch about this是的——这是最常见的误解。即使高管职位实际没有变化,将同一人连任同一职位仍须在2周内办理登记。
不一定——资本额低于10亿韩元的公司可以采用全体股东一致的书面决议来代替经公证的会议记录,且某些轻微事项(如分公司设立或过户代理人任命)无论公司规模大小都豁免公证。
不能——公司只能经营章程中实际列明的业务。拓展新业务线须先经特别决议修订章程,并在2周内完成目的变更登记,此后才能提交相关的营业登记或许可申请。
不是——公司须完成解散登记、清算程序,最终办理清算终结登记,才在法律上真正消灭。跳过最后一步是我们最常见到的疏漏。
可以——自2011年《商法》修正案以来,对任何已确定、已到期、无争议的金钱债权(包括董事垫款)进行抵销以换取新股,属于标准抵销程序,而非需要法院批准的实物出资。
不是——고유번호증仅是税务行政识别号。《民法》下真正的非营利法人地位,需要经主管机关许可并在主事务所办理登记,这是一个独立的法律步骤。
不需要——高管变更只是一项事后通知事项,通常须在约10日内办理。名称变更与目的变更则恰恰相反:两者都须先经主管机关许可修订章程,才能提交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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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선영 (Juen Suen Yo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