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明示、银行账户扣押、假扣押解除,以及从正在进行法人回生程序的公司追讨债权。
找出未偿债务背后隐藏的财产持有一份判决书或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本身并不能自动收回债务——真正的工作是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每一种执行手段都有其自身的程序陷阱。本指南梳理了当债务人拒不自愿还款时最常用到的手段。
该程序命令债务人向法院提交自己的财产清单——不动产、银行存款及金融资产、车辆、债权及其他财产——依据《民事执行法》第61条。需要一份可执行名义(판결/집행권원):终局判决、支付命令、和解协议书、履行劝告决定,或经公证的债权文书,向对债务人一般管辖地(通常为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由于开始执行的要件(第39—41条)在此同样适用,一般还需备齐可执行名义本身、对债务人的送达证明、确定证明书,以及法院费/送达费缴纳记录。
此程序通常用于以下情形:债务人的银行账户不明、私人信用调查无法确认不动产所有权(私人征信机构通常只能查到70%—80%的不动产——共有产权、近期取得的不动产,以及未抵押的乡下土地如继承来的农地经常被遗漏)、债务人似有隐匿财产并拖延还款之嫌,或您需要在申请扣押前先锁定具体标的。实务中,仅仅是财产明示命令本身往往就能造成真正的心理压力——债务人须出庭并就财产清单宣誓。拒绝提交清单、提交虚假清单,或未出席明示期日,都可能导致拘留(감치)——通常在债权额超过约1,000万韩元时最常被采用——这也为下一步打开了大门。
若财产明示命令甚至无法送达给债务人——例如其已搬迁、不再居住于登记地址,或无人接收送达——法院将下达地址补正命令,若债权人核实居民登记摘要后确实无法找到可送达的地址,明示申请将被驳回(각하)。正是这一因地址无法送达而作出的驳回,才能开启依《民事执行法》第74条的财产调查:由法院自行向金融机构、国税厅、地方政府、国民年金公团等机构查询登记在债务人名下的财产——不动产、车辆、金融资产、保险、证券、知识产权等。债权人须指定具体查询的机构及财产类别,并预先缴纳查询费用——这并非"查一切"式的笼统申请。请保留明示案件的驳回决定书及地址补正命令,法院会审查明示阶段的前提要件是否确实满足后,才会批准调查。
被假扣押(가압류)冻结银行账户、出售价款或某项特定债权的债务人,可缴纳一笔해방공탁금(解除保证金)——金额通常为扣押决定中所载的债权全额或法院酌定的数额——以解除该扣押。但仅缴纳保证金并不会自动解除扣押——这是一个常见误解。实际流程为:扣押决定 → 缴纳解除保证金 → 执行取消申请(附保证金缴纳证明书、扣押决定副本、送达费缴纳证明,若由代理人办理则附委托书)→ 法院作出取消决定 → 将该决定送达债权人、债务人及第三债务人(实际持有被冻结款项的银行或相对方)→ 只有在完成最后这道送达程序后,扣押才实际解除。若多项债权同时被扣押而只需解除其中一项,须在申请中明确指定具体是哪一项。实务上,取消决定约需3—7天,向第三债务人送达再需3—7天——总计约1—2周。
收取命令允许债权人直接向第三债务人收取债务人的债权,无需另行办理债权转让程序——最常见的情形是债务人自己的开户银行,因其持有存款债权。扣押自送达至该银行本身之时起发生法律效力——送达即为执行,无需执达官介入,因为法院直接送达该命令。由于债权人往往并不知道债务人实际使用哪家(些)银行,实务中常见(也被普遍接受)的做法是将若干可能银行——包括互联网银行——一并列为第三债务人,通过送达来确定实际持有资金的银行。所索金额须按各银行分别列明,且申请书所附明细中扣押/收取的说明须精确——包括依《民事执行法》第246条第1款第7—8项及其《施行令》第6—7条豁免存款/保险金的强制留存部分。
在提交申请之前,请取得每一被列名银行自身的法人登记誊本(须为最近3个月内核发方为有效)——既用于在申请书中准确写明该银行的法人名称及代表人,也作为必须附具的材料。一项容易遗漏的附件是:第三债务人陈述书——银行并无法定义务披露债务人的存款余额,但附上此表格可使法院无需下达补正命令即可作出收取命令,大幅加快进程。
驱逐问题租户须先取得该假处分,以防止在诉讼过程中该不动产被转手。程序分三个阶段:(1)申请——所欲保全的基础权利为返还请求权(인도청구권);须附租赁合同成立及终止的证明(通常以经认证的通知书为准)、若标的位于共用楼层的平面图,以及理想情况下附具标的物估值以预先防止补正要求;(2)保证金裁定——对于因租约终止提起的案件,该不动产价值按(押金+月租×100)计算,法院通常裁定该价值的5%—10%作为保证金(我们经办的一起案件曾被定为5%);(3)执行——一旦取得两份经认证的假处分决定副本,须立即携带前往法院执达官办公室委托执行;仅在14日内提交申请并不足够——执达官必须实际在该期限内开始执行(到场并张贴公告)。执达官办公室所需文件:执行申请书、假处分决定副本2份、委托书、身份证,以及执行费用押金(约15万—20万韩元)——若不动产上锁且无人居住,还需额外的开锁费用。
在您已提供服务或授信之后,才发现交易对象已进入법인회생(法人回生)程序,这未必意味着追偿无望——关键在于债权发生的时点。在回生程序开始决定之后产生的债权属于공익채권(共益债权),而非普通的회생채권(回生债权)——这一区别至关重要:회생채권只能按回生计划中经法院批准的清偿比例受偿,而공익채권可依《债务人回生及破产法》第179条(回生程序)或第473条(破产程序)随时优先受偿。
공익채권不适用普通回生/破产债权所需的正式债权申报程序(无需提交债权清单,无申报期限)。实务中所谓的"공익채권申报"根本不是正式的法律申报,而是通知管理人(관리인)或破产管理人该债权属于공익채权并请求付款——须提交主张说明、相关合同/发票/工资记录,以及该债权发生的日期及法律依据。若管理人对分类有异议,可提起공익채권确认诉讼或直接提起给付之诉——与普通回生债权不同,无论回生计划是否已获批准,均可对经确认的공익채권进行个别强制执行,但仍值得先确认是否存在综合停止令后再采取该途径。
对小额诉讼被告反复送达失败(无人在家、地址不明、已搬迁未申报)时,法院可依职权下达공시송달(公示送达)命令——案件随后继续进行,即使被告实际从未收到起诉状。有两个时点细节值得注意:依《民事诉讼法》,首次公示送达自实施之日起2周后方生效力,而对同一当事人的后续公示送达则自实施次日起生效力。且由于真正从未知悉案件的被告仍可在其错过原期限的原因消失之日起2周内提起추완항소(追完上诉),公示送达判决始终存在日后被重新审理的风险——应据此规划,而非将该判决在作出之日起就视为终局。
实务中,原告通常须先协助补正被告地址(核对居民登记摘要、营业登记地址、合同地址及挂号信送达记录),法院才会下达公示送达命令。公示送达一经生效,即会确定审理期日,由于被告通常从未知悉案件而不会出庭,法院将仅依原告自身提交的材料作出判决——合同、交易记录、存款记录、经认证的通知书、短信、税务发票、借款协议。这使得原告自身对债权的整理与举证在公示送达案件中变得更加重要,而非相反——法院仍须认定原告的主张本身已获清楚证明,即使对方并未抗辩。
找出未偿债务背后隐藏的财产
Get in touch about this以可执行名义——判决、支付命令或经公证的债权文书——申请财产明示(재산명시신청)。私人征信调查往往会遗漏共有产权、近期取得或未抵押的乡下不动产,因此法院命令的财产明示比单纯信用调查能查到更多。
不是——一旦明示申请因地址无法送达而被驳回,该驳回正是开启财产调查(재산조회신청)的前提,届时法院将直接向银行、税务机关、地方政府及国民年金公团查询。
还没有。仅缴纳保证金并不会解除扣押——您仍需提交执行取消申请,取得法院的取消决定,并将该决定送达第三债务人(您的开户银行)。只有到那时扣押才实际解除,通常总计需1—2周。
自送达至该银行本身之时起生效——送达即为执行,无需执达官环节。由于债权人往往不知道债务人的开户银行,将若干可能银行(包括网络银行)一并列为第三债务人是常见且被接受的做法。
取决于时点。在回生开始决定之后产生的债权属于공익채권(共益债权),可随时优先受偿——不同于普通回生债权,后者只能按法院批准的清偿计划受偿。
法院可依职权下达公示送达(공시송달)命令,即使被告实际从未收到,案件也会继续进行。但首次公示送达须在实施2周后才生效,且若被告确实从未知悉案件,仍可日后通过追完上诉重新审理该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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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선영 (Juen Suen You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