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共同担保拆分贷款、负资产住宅拍卖、经纪人责任索赔及土地抵押陷阱,帮您追回押金。
在复杂的追偿过程中找到清晰的路径전세(租赁押金)诈骗受害者往往在最糟糕的时刻才发现问题——当拍卖通知送达、数字对不上的时候。本指南梳理了我们最常见到的骗局手法,以及每个阶段可用的具体追偿路径。对전세诈骗案件我们不收取咨询费——若您觉得自己的租约有任何不对劲之处,请在签约前联系我们,而不是签约之后。
这是最常见的结构性骗局之一,其设计初衷就是要让单个单位的登记誊本看不出任何异样。拥有多单位建筑(比如一栋3层、每层5户)的房东,会将抵押贷款拆分成若干笔独立贷款——每层一笔,各自仅以该层的5个单位作共同担保——而非以全部15个单位共同担保一笔大额贷款。租户为自己所租单位调取登记誊本时,只看到一笔总额看似不高的共同근저당(共同担保)(공동근저당),并合理地以为这一数字覆盖了整栋楼。事实并非如此——它只覆盖那一组单位,同样的手法已在其他楼层以各自独立的贷款重复上演。
签约前唯一能发现这一点的方法:通过互联网登记所调取登记誊本时,专门勾选공동담보목록(共同担保清单)这一选项——默认打印件不会显示它。这会显示出哪些单位在哪笔贷款下被共同担保,从而让您判断眼前的抵押是这栋楼唯一的债务,还是一个被刻意拆分的更大结构中的一小部分。
若骗局已经发生、建筑进入拍卖:抵押权人可以一次性拍卖整组共同担保的单位(通常做法),也可以只拍卖其中一部分——所得价款按各单位分别分配,先支付各单位自己的최우선변제금(最优先受偿金,上限为该单位售价的一半),再支付该组内优先的共同抵押权人,剩余部分(由于刻意拆分的贷款通常接近该组不动产的全部价值,剩余部分通常所剩无几)按比例分配给该组内其余单位的次顺位求偿人。
这种情况最常见于市场价格尚未成型的新建빌라或officetel,房东在纸面上抬高估价,收取超过该单位实际转售价值的押金,随后失联。即便作为最优先的租户,全额追偿也并非自动实现——第三人也不能简单地替您申请拍卖该不动产。法院会以"无剩余"(무잉여기각)为由驳回第三人的拍卖申请,只要拍卖所得连最优先租户自身的优先受偿额加执行费用都无法覆盖,因为那样对任何人都不会有剩余。
租户须自己成为申请拍卖的一方。步骤如下:(1)取得可执行名义——支付命令、和解协议书、经公证的债权文书、法院调解记录,或(若房东正因전세诈骗被追究刑事责任)该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赔偿命令;(2)自行提出强制拍卖申请,无需先行交出占有——您可以在申请出售的同时继续居住在该单位内;(3)由于押金通常超过市价,通常不会有外部竞标人出现(买受人须在购买价之外另行承担对租户全部未偿押金的义务),因此租户可行使自己的优先购买权(우선매수권),按最高应买价买受;(4)在售出确认日之前提出抵销申请,使需另行支付的现金几近于零,竞标保证金最终通过分配程序退还给租户;(5)若房东自身的欠税(당해세——继承/赠与税、财产税、综合不动产税)享有优先权,可提出税款分摊申请(조세안분신청),将该优先债权分摊至房东名下其他共同抵押的单位,而非集中在这一单位上。
전세诈骗受害者以此方式取得该不动产时可享有取得税减免:最高200万韩元免税(大致相当于按1.1%住宅税率计算最高约2亿韩元的购买价,或按4.6%officetel税率计算最高约5千万韩元)——超出该门槛的部分仅就超出额部分纳税。完整流程顺序为:(如需先搬出,先办理임차권등기명령租赁权登记命令)→ 押金返还诉讼取得可执行名义 → 提出强制拍卖申请(连同执行费用押金)→ 通过优先购买权自行买受 → 提出抵销及税款分摊申请 → 缴纳取得税 → 委托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每一步都有各自的程序陷阱,因此找一位能够统筹整个流程的专业人士处理,比自行东拼西凑更值得投入的时间成本。
임차권등기명령(租赁权登记命令)可在您搬出但尚未收回押金后,保留您的优先受偿权及基于占有的权利——但许多租户误以为若房东失联或已故就无法申请。事实并非如此。只有两项要件:租约确已终止,以及押金(全部或部分)尚未返还。
关于租约终止:即使固定期限已届满,韩国的默示更新规则意味着您通常需要在期限届满前至少提前2个月发出不续租通知;若租约已默示更新,发出终止通知则在该通知后3个月使租约终止。请以내용증명(挂号内容证明邮件)方式发送——短信和KakaoTalk消息有时可作为证据,但并非万无一失,不过若房东在该聊天记录中有回复,也可作为补充证据使用。
该命令自送达房东,或登记本身完成之时——以先发生者为准——起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失联的房东实际上并不会阻碍该命令:一旦登记完成,送达与否已无关紧要。若房东已故,租户无需等待继承登记先行完成——可直接以继承人为相对人提出申请,附具已故房东的家族关系证明书及其他能证明死亡事实及全体继承人身份的文件。无论您的具体情况如何,请在搬离前完成该登记——这才是在您不再实际占有该单位后,真正保全您法律地位的关键。
若您未能通过拍卖收回全部押金,追究房东并非唯一的追偿途径——공인중개사(持证房地产经纪人)在签约时是否充分披露了该不动产既有的风险因素,是另一条常被忽视的追偿线索。依《持证房地产经纪人法》,经纪人在交易成交前须准确调查并说明不动产的状况、位置及权利关系——韩国法院已明确裁定,这一义务不仅限于照读登记誊本上的内容。
2024年仁川地方法院(富川支院)一项判决(2024가단104323)正是针对这一情形:某经纪人已披露一笔登记在案的抵押权,但对同一栋多户住宅内既有租户的押金只字未提,将披露说明书的相应栏目留白——该租户后来在拍卖中仅追回了1.3亿韩元押金中的约1,945万韩元。法院认定,经纪人负有义务调查并披露同一建筑内其他租户的押金金额及租赁条件,而不仅限于登记簿上记载的内容——未如实披露,或在披露表上填写含糊的"权利关系不明"而非实际数字(若房东确曾拒绝提供该信息,则应明确注明这一点),均构成对该法的违反。这对다가구주택(多户住宅)尤为重要——多名租户的押金合计起来实际上如同优先受偿的担保权,即便它们并不像抵押权那样单独出现在该建筑的登记簿上。
要主张此类索赔需要有据可查,而非仅凭一种不公平的直觉。须收集:租赁合同(日期、押金、余款支付日期、确定日期、特约条款)、披露说明书本身(对既有权利/租户披露了什么、未披露什么)、签约时的登记誊本及建筑登记簿、租户登记确认及确定日期记录,以及拍卖完成后的不动产出售明细表、分配表、分配日期记录及实际分配收据。这些材料合在一起,才能同时证明经纪人的过失及其造成的具体损失。
提前发出退租通知的租户,若房东后来在最后关头未能顺利安排替代租客,会面临一个真正有争议的法律问题:房东签订新租约的行为,是否构成默示合意提前终止原租约?任何一方单方面的通知本身并不足够——终止一般须有合同依据、法定事由,或真实的双方合意,而韩国法院并不要求存在一份签署的"终止协议"文件才能认定该合意的存在;行为、消息记录及周边情形同样可以证明这一点。
法院会综合权衡若干因素:原租户是否已明确表明将于特定日期搬出的意图(而非模糊的"我可能会搬走");房东是否不仅被动听闻该通知,还采取了以租约确将终止为前提的具体行动——招揽替代租客、签订新租约;新租客计划的入住日期是否与原租户计划的搬出日期相吻合;房东是否曾要求原租户准备搬出、向潜在租客展示房屋,或协调押金返还时间表;以及原租户是否合理信赖了房东的行为而敲定了自己的下一步安排,使房东日后反悔的行为难以与诚信原则相符。房东实际签订了具体入住日期的新租约,是尤为有力的证据——很难与一个真心认为原租约仍然有效的房东相调和。
这或许是韩国전세制度中最鲜为人知的结构性风险,足以使即便是最优先的租户也血本无归。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最高法院判决(2010年6月10日,2009다101275)正针对这一事实模式作出裁判:在建筑物尚不存在时,抵押权已登记在土地上;随后建筑建成,另一笔抵押权登记在建筑物上;租户随后携确定日期或最优先权入住;土地与建筑物随后一并被拍卖。
裁判要旨:当在建筑物存在之前,一笔优先抵押权已登记在土地上时,租户的优先受偿权——无论是确定日期优先权还是最优先权——均不及于土地自身的出售价款。拍卖所得分为土地部分和建筑物部分;土地的优先抵押权人专门从土地部分优先受偿,租户则只能从建筑物部分获得清偿。由于在韩国土地的价值往往远高于其上建筑物,仅靠建筑物部分往往无法覆盖全体租户的押金——现实案例中,该部分金额已完全耗尽,使即便是最先入住的租户也分文未得。
关键在于,这同样适用于最优先权——许多租户以为这项保护近乎无条件。事实并非如此,只要土地上的抵押权早于建筑物存在。签约多户住宅前的实务清单:须单独调取土地登记誊本(与建筑物登记誊本是不同的文件,只查建筑物誊本——这是最常见的疏忽——只能看到风险的一半);比对土地抵押权的登记日期与建筑物实际竣工日期;若土地抵押权早于建筑动工,无论建筑物自身登记簿显示什么,都应将其视为严重警讯,因为无论您入住多早,您的优先权可能永远都无法及于土地自身的价值。
在复杂的追偿过程中找到清晰的路径
Get in touch about this在线调取登记誊本时,专门勾选공동담보목록(共同担保清单)这一选项——标准打印件默认不会显示。这能揭示您看到的抵押是覆盖整栋楼,还是被刻意结构化得看起来更小的一小部分。
通常不能——若拍卖所得连您自己的优先受偿额都无法覆盖,第三人的拍卖申请会以无剩余为由被驳回。您通常须自己取得可执行名义并申请强制拍卖,再通过优先购买权以抵销方式买回该不动产。
两种情形都可以。该命令自送达房东或登记完成之时起生效——以先发生者为准——失联的房东不会阻碍这一点。若房东已故,可以继承人为相对人提出申请,附具家族关系证明书,无需先完成继承登记。
可能有问题。韩国法院已裁定,经纪人的披露义务不仅限于照读登记簿内容——对多户住宅而言,具体包括调查并披露其他租户的押金金额及租赁条件,因为这些即便不出现在登记簿上,也如同优先权益一般存在。
取决于具体事实,但房东签订与您计划搬出日期相吻合的新租约,是默示合意终止的有力证据——法院会权衡您明确的通知、房东的具体后续行动,以及您是否合理信赖了房东的行为。
不够——对多户住宅而言,还须单独调取土地登记誊本。若抵押权在建筑物建成前就已登记在土地上,最高法院判决认定您的优先受偿权(即便是最优先权)永远不及于土地自身的出售价款,无论您入住多早都是如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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전선영 (Juen Suen Young)